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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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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布《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11  

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企业吸纳

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4.各类企业招用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二)实施“三支一扶”计划

1.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2.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市“三支一扶”办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区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3.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为“三支一扶”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4.发放安家费补贴。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5.支医人员扶持政策。支医“三支一扶”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局《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试用期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灵活就业

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给予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总额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2年。

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总额75%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

(四)开展就业见习

对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补贴包括: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月10元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同时,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五)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对本市高等院校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六)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有培训需求的普通高校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84号)享受培训费、鉴定费、生活费补贴。

1.培训费补贴。普通高校(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

2.鉴定费补贴。普通高校学生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等级和鉴定成本,给予100%鉴定费补贴。

3.生活费补贴。普通高校(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享受生活费补贴。

(七)扩大扶持范围

对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二、鼓励大学生创业

(八)创业扶持对象

大学生创业扶持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内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九)支持参加创业培训

对毕业前3个学期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补贴。

(十)提供创业贷款支持

自主创业大学生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

(十一)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给予房租补贴

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将在校大学生房租补贴政策的办理权限和补贴发放一并下放到各区。当前正在享受房租补贴的在校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三)扩大创业扶持范围

对外地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

(十四)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可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 人以上的,每新增1 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大学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该企业名下进行就业登记。

1.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招用人员,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给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孵化面积,每户不少于3平米。

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增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纯增数量。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首次申请新增企业补贴时,应以认定时的10户企业为申请补贴基准。

对企业自申报补贴之日起正常经营满2年的,可列入申请补贴基准数不需再补入;不足2年的,需补足申请补贴基准数后,才能申请新增企业补贴。

对再次申请新增企业补贴的,以最近一次发放补贴后的实有企业户数为基准,并依照以上标准和程序发放补贴。

4.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增大学生创业企业补贴发放。每新增1户即发放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人以上的,待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再依据申请补贴人员名单中的当月实际就业人员,按照每新增1 人补贴5000元的标准据实发放。

5.对已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因发展规模扩大需变更经营场地的,符合以下标准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1)申报单位名称没有变化;

(2)有产权证明或产权房屋租赁协议;

(3)经营场地变更情况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

(十五)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

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1:3的比例,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大学生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大学生创业企业待遇享受期限

自该企业被认定之日起至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毕业满5年之日止(以毕业证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强化就业创业管理

(十七)大学生创业企业变更情况处理

已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不再视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所有涉及补贴待遇自变更之时全部自动停止享受。

大学生创业企业应及时向辖区内的区人力社保局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区人力社保局定期对辖区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监督指导,核查相关情况。

(十八)调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审核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辖区内的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初审,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进行复核。

(十九)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退出机制

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组织对全市已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施集中核查(年度内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核查),集中核查时,对不符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

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审核工作,强化资金审核发放,确保政策及时兑现,资金运行安全。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金申报资格,由补贴发放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十一)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对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服务窗口都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前来求职的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核对实名信息,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二十二)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就业指导,提供资金保障,依托“互联网+”,在面向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引入微博、微信、APP软件包等现代信息手段,打通线上与线下、窗口与网络、前台与后台的对接通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31日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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